体系考核定级办法
(试行)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 可参照执行。
第三条 考核定级 。
第五条 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超过有关限员规定的;
2.发生生产 体系一级检查考核未通过,自考核定级部门检查之日起未满1年的;
4.因 采煤对外承包的,或将剥离工程承包给2家(不含)以上施工单位的;
6.被列入 生产联合惩戒期内的;
7.井下违规使用劳务派遣工的。
二级: 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超过有关限员规定的;
2.发生生产 隐患且组织生产被撤消等级未满半年的;
4.被列入 体系考核加权得分及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70分。
第六条 化工作主管部门确定。
第七条 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。
(二)初审。负责初审的 组织进行现场检查或抽查。
对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 安监局。
对考核未达到一、二级等级要求的申报 化工作主管部门按第七条规定对其考核定级。
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考核确定为 )”;
2.井工 采剥机械化程度达到100%。
第十条 办理直接延期的 的监管。
(一)对取得 时撤消其等级。
(三)降低或撤消 化工作主管部门应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,进行整改,待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申请。
(五)各级 监察局报送1次。
(七)各级 监察局。
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 化考核定级办法(试行)》同时废止。